8.31銅鑼灣暴動案6人脫罪 1人罪成候判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12/28 15: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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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8.31有人發起於港島多處遊行及集會,7名男女被指當晚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參與暴動,經審訊後,其中24歲運輸工人今(28日)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共2罪成,還押至2021年1月18日判刑,法官指他逃走被截時,有人用雨傘襲警以助其逃走,認為他與襲警人士夥同犯案,早前一同參與暴動及後逃跑;其餘6人則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。

被告依次為陳佐豪(24歲;運輸工人)、金君卿(33歲;商人)、劉宇軒(22歲;學生)、郭美均(20歲;學生)、許智鋭(21歲;學生)、陳子揚(39歲;裝修工人)、鄒咏霖(23歲),同被控1項暴動罪。

控罪指,7人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。首被告另被控同日在百德新街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通訊器。

法官今裁決時提及控方案情指,案發當晚,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發生暴動,約300名穿黑衣及攜有裝備的人士聚集,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與警方對峙,有人縱火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,亦有人用鐳射筆照向警方,警方後於軒尼詩道推進,及至記利佐治街及百德新街附近拘捕7名涉案被告。

法官續指,控方沒有各被告在現場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直接證據,但依賴一系列環境證據,包括各被告被捕位置接近暴動現場,各被告的衣著打扮與參與暴動人士一致,及除了鄒以外,其餘被告均曾逃避警方。

法官裁定當晚8時許至9時06分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的確發生了暴動,惟法官指出,雖然金、劉及許的衣着與參與暴動人士相似,被捕地點及時間亦與暴動現場相近,惟就著逃跑這方面,金曾經跑向警方方向,劉則疑似逃離現場後卻又折返,而許雖然被推進中的警員拘捕,但卻沒有證據顯示許曾在逃跑的人群中出現。

法官續指,現場片段拍攝到郭曾朝警方推進方向跑,及後轉入百德新街時被截及拘捕,但從郭的逃跑方向、衣着及裝備等,雖然類與暴動人士相似,但綜合所有證供,實難以確定她曾參與暴動;陳子揚及鄒的裝束與參與暴動人士並不相似,而且兩人約於9時25分被捕,與暴動發生時間有一段頗長的時差。

基於以上種種,法官裁定除首被告陳佐豪以外,其餘各被告均罪名不成立。

惟就著首被告陳佐豪,法官指,當首被告被警員發現時,首被告正與其他人跑下珠城大廈的電梯,但首被告其後仍被截停,而現場1名不知名人士則用長傘攻擊警員,試圖協助首被告逃跑。法官認為兩人是夥同行事,即曾一同參與暴動並逃避追捕。

法官又指,雖然辯方稱首被告到場擔任急救員,但首被告背囊內無其他急救裝備,只有少量繃帶,雖然辯方證人供稱首被告曾向他指需要人手幫忙當急救員,但辯方證人無法確認首被告是否急救員,首被告攜有對講機,這亦有助他在暴動現場聯繫和溝通。

法官基於首被告當時身處位置、身上裝備、逃走行為及其夥伴攻擊警方的情況,裁定首被告暴動罪成。

另外,法官又接納控方專家證供,同意首被告攜有的對講機可輸出及接收的範圍,達到須申請牌照的範圍,而對講機並無領取牌照,雖然辯方指專家無做過「無線」的測試,惟控方專家證供指出,涉案對講機只要駁回天線,即可用作無線通訊。法官遂裁定首被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。

法官將判刑押後2021年1月18日,以待索取其背景報告,他須還押候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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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